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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与诈骗罪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很容易将二者混淆,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二者进行区分,需要我们结合交易意图、交易价格和被害人受骗上当的原因及犯罪行为是否会扰乱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从本质上来说,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使刑法分则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基本上也可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立法者既然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保护市场交易秩序,按照本条对罪状的描述,只有四种行为方式,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有可能侵犯市场交易秩序,以及动用刑罚进行规制的必要,因此区分二者的任务变得必要且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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